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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单,原则上由各分会民主协商推举产生,由本协会理事会审定后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批,并经民政部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原则上应为各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托的本单位其他负责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五)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聘任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聘任副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撤消、合并办事机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委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重机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需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下设办事机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下设分会、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分会)。分会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其任期、产生、罢免、职权、议事制度及任职条件,应参照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执行。分会秘书处设在其理事长所在单位。
分会是本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会可参照执行本章程,也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细则。
为便于工作、扩大影响,分会的一些重要活动,经本协会秘书处授权或同意,可以用本协会名义进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的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给予的资助;
(四)单位及个人资助;
(五)捐赠、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会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各级分会理事长应监督经费的收支使用,并向会员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上级主管单位的规定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中国机械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9日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
主要修改内容简要说明
1 、将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 …… 为政府服务,以适应 …… ” ,修改为“协助政府搞好重型机械行业管理。”
2 、将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机械工业局 …… ” , 修改为“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管,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3 、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 ”,参考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章程,对原章程的业务范围重新进行规范和精简,取消一些不必要的重复的表述。
4 、将 第八条 “ …… 本协会可以吸收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成为会员,不吸收境外的法人、团体作为会员”,修改为“本协会可以吸收在中国境内的合资企业为会员。”不提不吸收外资独资企业为会员,以留有余地。
5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原章程规定只能向分会申请并办理入会手续,现修改为除了向分会申请入会,也可以直接向重机协会秘书处申请入会。并明确所有新入会、退会的,必须报重机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并发放或注销会员证。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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